汉巴赫集团标识

通用技术委员会

文件为 PDF

业务和交货的一般条款和条件

§ 1 有效性

 

 (1) 洪巴赫的所有交付、服务和报价

 

GmbH & Co.KG(以下简称 "供应商")的合同完全基于以下条款进行
本《一般商业条款和交货条件》。这些条款是
供应商与其合同伙伴(以下也称为
"客户")提供的交付或服务的相关信息
适用。这些规定也应适用于今后的所有交付、服务或其他活动。
提供给客户的报价,即使这些报价没有再次单独商定
成为。

 (2) 客户或第三方的条款和条件不适用。

 

即使供应商在个别情况下不同意这些条款的有效性,这些条款也不适用。
单独矛盾。即使供应商提到一封信、
其中包含客户或第三方的条款和条件,或
因此,这并不意味着同意那些
条款和条件

 

§ 2 要约和合同的订立

 

(1) 供应商的所有报价均可变更,并且
不具约束力,除非明确标明具有约束力。
或包含特定的接受期限。订单或佣金
供应商可在收货后 30 天内接受。

 

(2) 供货方与订货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仅限于
与客户签订的书面合同,包括本合同
业务和交货的一般条款和条件。以下条款适用于以下双方之间的所有协议
合同双方就合同标的达成的协议。口头
供货方在本合同签订前作出的承诺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双方之间无约束力的口头协议包括
书面合同,除非在每种情况下另有明确约定。
由缔约双方商定。

 

(3) 对协议的补充和修改
包括本一般条款和条件在内的协议
交货条款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方为有效。以下情况除外
供应商的雇员不包括总经理或授权签字人。
受权达成偏离书面协议的口头协议。
满足。电信足以满足书面形式要求、
特别是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

 

(4) 供应商提供的关于交付标的物的信息,或
性能(如重量、尺寸、实用价值、承载能力、公差和
技术数据)以及这些数据的表述(例如图纸和
图示)仅为近似值,除非其可用性符合预期目的
合同预期目的要求完全匹配。它们
不是保证的特征,而是描述或说明
交货或服务的标签。习惯性偏差和
由于法律规定或技术原因出现的偏差
改进,以及更换部件时采用
允许使用等效部件,但前提是这些部件不影响设备的可用性。
不损害合同预期目的。

 

(5) 供货方保留所有权或版权
对其提交的所有报价和成本估算以及对客户的报价和成本估算
提供的图纸、插图、计算书和小册子、
目录、模型、工具及其他文件和辅助材料。
未经供应商明确同意,买方不得使用这些物品。
使第三方可以访问这些内容或内容、
自行或通过第三方使用或复制货物。应供货方要求,供货方应
将这些物品全部退还给后者,并将任何制造的
如果他不能在正常业务过程中销毁这些副本。
如果不再需要,或如果谈判未能达成
合同。为以下目的以电子方式存储数据的情况除外
为标准数据备份目的提供的数据。

 

§ 3 价格和付款

 

(1) 价格在订单确认书规定的期限内有效。
列出服务和交付范围。附加或特殊服务
将另行收费。价格以欧元加增值税计算。
包装、法定增值税、出口交货的关税以及
费用和其他公共收费。任何费用估算
包装、装载、运费、安装等不具约束力。它
实际发生的费用将向客户收取。

 

(2) 如果是出口交货,所有关税、费用、收费和税收均由客户承担、
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境外发生的税费、技术检查费用等。
德国的费用由客户承担。
对原产产品、领事发票等进行必要的公证。
运送部件
原则上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适用的标准一致。
技术规定。对于超出常规的测试和验收
订货方应承担在供货方工厂进行任何检查的费用。
根据供应商所在国的外国标准规定进行测试
将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进行。
授权检验公司进行检验,费用由客户承担、
除非合同本身另有明确规定。

 

(3) 在德国境内交货,增值税为
将额外开具发票。交货时的价格有效。
增值税率。这也适用于部分服务。

 

(4) 发票金额应在以下日期后三十天内支付
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在收到发票时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书面约定。如果收到发票的时间或
付款申请,发票金额最迟必须在 30 天内支付。
在到期日和收到对价之后。决定性因素
付款日期为供应商收货日期。支票付款为
除非在个别情况下另行商定,否则不包括在内。
然而,支票仅在付款时接受,并仅在以下情况下有效
成功赎回作为付款。如果客户在到期日前付款
未付款项自到期日起按年利率 5 % 计算。
利息;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则要求支付更高的利息和更多的赔偿金
的延迟不受影响。

 

(5) 尽管有下列相反规定,供应商仍应有权
根据客户的规定,这些付款最初应用于客户的旧债务、
如果债务不止一笔,则以最早的债务为准。如果费用和/或债务已经
利息,供应商有权先将付款推迟到
费用,然后是利息,最后是本金。

 

(6) 抵消客户的反索赔或
只有在允许的情况下,才可保留因此类索赔而支付的款项、
只要反诉没有争议或已通过宣告性判决得到承认
或产生于据以交货的同一订单。
已经发生。

 

(7) 供应商应有权要求支付未付款项。
仅在预付款或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交付或提供服务
在合同签订后,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则应履行合同或提供服务
已知的可能严重影响客户信用的信息。
并通过这种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应收欠款的支付。
采购商解除与供货商的合同关系
(包括来自同一框架协议的其他个别订单
适用)受到危害。

 

§ 4 交货和交货时间

 

(1) 交货为工厂交货,不包括包装
和发送。

 

(2) 供应商承诺的截止日期和日期
交付和服务始终只是近似值,除非
明确承诺或约定了一个固定期限或固定日期
是。如果已同意发货,则交货期和交货日期应为
除非供货方另有明确说明,否则交货日期均以下列日期为准
移交给转运代理人、承运人或其他获得授权的人的时间
委托运输的第三方或收到准备发货通知的第三方
与客户一起。

 

(3) 在不损害其因违约而享有的权利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
延长交货和付款期限
履行义务的最后期限,或推迟交付和履行义务的日期。
客户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
对供应商的义务。

 

(4) 供应方对下列情况不承担责任
由于不可抗力或下列原因造成的交货或交货延迟
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其他事件
(例如,各种运行中断、材料供应困难,或
能源采购、运输延误、罢工、合法停工、
劳动力、能源或原材料短缺,以及在以下方面遇到困难
获得必要的官方授权、大流行病或传染病、
官方措施或缺乏、不正确或不存在
尽管供应商未能交货,但供应商仍及时交货
对冲交易),供应商有义务履行。
供货方对此不承担责任。如果这些事件使供货方无法
或性能大大增加了难度或不可能实现,而且妨碍
在这种情况下,供货方有权撤销合同。
合同。如果出现临时性障碍,则
交付或服务的最后期限,或交付或服务的最后期限被推迟
阻碍期加上一段合理的时间。
启动期。如果由于延迟,客户无法接受
如果交付或服务不合理,他可以立即通过以下方式取消合同
客户可通过向供货方提交书面声明的方式撤销合同。

 

(5) 只有在下列情况下,供应商才有权部分交货

       
的范围内为客户交付部分产品。
合同目的、

       
交付订购的剩余货物
并确保

       
客户不会遭受任何重大损失
产生额外工作或额外费用,除非供应商
同意承担这些费用。

 

(6) 如果供应商未能按时交货或提供服务,则
无论何种原因,违约或被拒绝交付或服务、
在不可能的情况下,供货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应根据《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规定加以 限制。
交货范围仅限于本《一般商业条款和交货条件》第 10 条。

 

§ 5 框架协议

 

(1)
如果客户因以下原因取消框架协议
产品设计不会导致客户与供应商之间达成一致。
或客户因技术或商业原因退回产品。
或不再需要以前的数量,客户应
尽管如此,供货商仍有义务交付剩余的供货量。
框架协议中商定的条件。框架协议
购买义务的范围应包括以下物品的全部数量
以及任何可能仍然可用的原材料。

 

(2)
如果客户出于第 1 款所述原因订立框架协议
在已同意摊销模具成本的情况下,不适用
供货方有权在下列情况下收回暂停供货后未支付的任何模具费用
合同的条款。

 

§ 6 履行地点、发货、包装、风险转移、验收

 

(1) 因《公约》而产生的所有义务的履行地
除另有规定外,合同关系为供应商的工厂

 

(2) 发货和包装方式应符合以下规定
由供应商自行决定。一次性包装,包含在发票中
或在装运单据上标明为 "不属于 "的物品。
收回。对于在合理期限内退还的运费已付的其他货物
退回的包装将退还发票价格的一半、
如果包装完好无损。

 

(3) 如果已同意发货,风险应转移给
且供应商未负责运输或安装、
最迟在移交交付物品时(即
装载过程是决定性的)给货运代理、承运人或其他负责
货物所有权应在发货后转移给客户。延迟
发运或移交因某种情况而延误,其原因在于
风险自货物交付客户之日起转移给客户。
供货准备就绪,供货方通知客户
已显示。

 

(4) 风险转移后的仓储费用应由客户承担。如果
由供应商储存,储存成本为 0.25 %
每过一周要存储的交货项目的发票金额。存储
进一步或降低储存成本的主张和证明不受影响。
保留。

 

(5) 只有在下列情况下,供货方方可交付托运货物
在客户的要求下,由客户承担防盗、防破损和防损坏的费用、
运输、火灾和水灾或其他可保风险
已投保。

 

(6) 如果进行验收,货物应被视为

       
如果供应商也对交货负责,则
则安装完成、

       
供货商应将此情况告知客户,并
根据本条第 6 款第 6 项的规定,在收到虚假验收的通知后,可要求验收。
的要求、

       
交货或安装后 14 个工作日
或客户已开始使用货物(例如
已交付使用的系统),在这种情况下,自
自交付或安装之日起已满 14 个工作日,且

       
客户未在此期限内接受货物
除已通知供货方的缺陷之外的原因。
导致无法使用所购物品或严重影响其使用的缺陷
但是,我们没有做到这一点。

 

§ 7 保修,材料缺陷

 

(1) 保修期为交货后一年
如果需要验收,则自验收之日起算。该期限应适用于
不包括客户因生命受到伤害而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
或健康造成的,或由于当事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
供应商或其代理违反义务,其中包括
在每种情况下,都应符合法律规定。

 

(2) 交付的物品应在下列情况后立即退回
向客户或客户指定的第三方谨慎交货
检查货物。这些规定适用于明显的缺陷或其他情况。
在即时仔细检查中可识别的缺陷
如果供应商在以下时间内收到通知,则应视为已获得客户批准
交货后七个工作日收到书面缺陷通知。
对于其他瑕疵,应视为客户已交付交付物品。
如果缺陷通知书未在下列情况下提交给供应商,则该缺陷将被批准
缺陷显现的时间;如果缺陷在
正常使用在更早的时间点上已经显而易见,是
但这一较早的日期对申诉期的开始具有决定性意义。关于
应供货方的要求,必须将拒收的交货项目寄往以下地点,运费已付
供应商。如果投诉合理,供货方应偿还
最有利航运路线的费用;但如果该费用
由于交货地点不在交货地点,因此交货金额会增加。
的预期用途。

 

(3) 商定的交货质量
根据供应商的产品描述得出的结果。产品规格
供应商在产品目录、小册子和其他资料中对交付对象和性能进行说明。
价目表只是说明、标签或指导价值。
除非订单确认中另有说明。
与目录中的信息有微小的、无关紧要的偏差,或
提前交付的货物不应视为缺陷。排除
行业内的惯常偏差需要得到以下机构的明确书面同意
协议。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属性信息
与供应商的测量和计算结果一致。该
客户必须自行检查从供应商处订购的货物是否适用于以下情况
适合预定用途。不合适的货物
只有在供应商向买方提供了适用性证明的情况下,才构成缺陷。
书面确认。交付安装图纸、
供货方仅对实施图纸和安装计划承担担保责任
对其供货部分尺寸的正确性负责。供货方有责任
如果缺陷可归因于以下措施或结构,则不适用
客户明确要求的材料或产品
由客户自行提供。

 

(4) 如果交付的物品存在实质性缺陷,供货方应
在合理期限内作出选择后,首先要
客户有义务并有权要求更正或更换供货。如果
失败,即不可能、不合理、拒绝或
在无理拖延整改或更换交付的情况下,客户可以
撤销合同或适当降低购买价格。

 

(5) 如果缺陷是由于供应商的过失造成的、
客户可以选择
在某些条件下,§ 10

 

(6) 如果其他制造商生产的部件存在缺陷,而供应商
由于许可或事实原因而无法取消,则
供货方可以自行决定向
制造商和供应商的账户,或向
客户。存在对供应商的保修索赔
在其他条件下出现此类缺陷时,根据
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本《一般商业条款和条件》和《交货条款和条件》方可适用
执行上述对制造商和
供应商不成功,或由于破产等原因,没有成功的希望。
是。在法律纠纷持续期间,相关诉讼时效期限为
客户对供货方的保修索赔将被中止。

 

(7) 如果客户没有以下情况,则保修不适用
供货方更改供货项目或由第三方更改供货项目
而这种情况使得对缺陷进行补救成为不可能或不合理的困难。
的费用。在任何情况下,客户都应承担因变更而产生的费用。
弥补缺陷的额外费用。

 

(8) 如果
如果货物已经交付给最终消费者,则客户一般是
只能向供货方提出缺陷索赔、
其客户对其提出或已经提出的主张。这一点不适用、
如果货物是根据与供应商商定的商誉安排交付的
已被收回。此外,买方应向供应商承担以下责任
如果客户因此不得不收回货物,则无权撤销合同、
因为他没有适当履行事后履行的义务、
特别是因为他过失地没有遵守为随后履行义务规定的最后期限。
在没有结果的情况下过期。根据第 439 条第 2 款的规定报销费用
根据《德国民法典》,供应商的义务仅限于买方
如果客户提出更正要求,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
后续履行的预期类型以及
所涉及的大致成本,而供应商没有
立即提出异议。客户有义务
供应商必须遵守与后续绩效的更有利变量有关的规定。
来执行。

 

(9) 在个别情况下与客户达成的协议
使用过的物品的交付应排除以下任何情况
材料缺陷保修。

 

§ 8 保留所有权、担保权益

 

(1) 供应商
保留对交付货物(保留所有权的货物)的所有权,直至
供应方因本协议而对买方提出的所有索赔。
业务关系,包括未来产生的索赔,其中包括
同时或稍后签订的合同。这
如果供应商的单个或全部索赔要求被包括在一项索赔要求中,则该索赔要求也应适用。
往来账户,余额已提取并确认。
供货方不得毁坏交付物品和替代物品。
或债权的价值超过有担保债权数额的部分。
50% 以上的应收款。选择释放的应收款项
供货项目的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2) 对于
如果客户拖欠货款,供货方可以撤销合同。在
收回交付的物品以及扣押
如果供货方不向订货方交付货物,则构成取消合同。
只有在供货方以书面形式明确声明的情况下,合同才能生效。
供应商的其他法定要求不受此影响。

 

(3) 抓取
第三方,尤其是通过扣押、没收或其他方式,对交付物品的所有权
客户应立即通知他们供应商的所有权以及
将这一情况告知供应商,以便其行使财产权。
使之成为可能。如果第三方无法向供应商提供
因此而产生的费用,不论是法庭内还是法庭外的费用
客户应就此向供货方承担责任。如果供货方
客户违反合同的行为(执行事件)、
他有权要求退货。

 

(4) 客户
应有权保留货物的所有权,但应
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加工和销售货物。质押
不允许以担保方式转让。

 

(5) 如果
如果保留所有权的货物是由客户加工的,则双方同意
加工是以作为制造商的供应商的名义并为其账户进行的,而且
供应商直接获得所有权或 - 如果加工包括材料
或加工物品的价值高于几个所有者的价值。
保留商品的价值 - 新商品的共同所有权(部分所有权
按保留所有权的货物的价值与新货物的价值的比例确定。
创造的物品。如果没有获得所有权
则买方特此将其以下权利转让给供应商
未来的所有权,或者按照上述比例,共同拥有新的
作为担保,将所产生的物品交给供应商。如果保留所有权的货物是
与其他物品组合或不可分割地混合成一个物品
如果其中一个项目被视为主要项目,那么供应商或
如果客户获得了唯一所有权,则主要物品的受让方为
另一方按比例共同拥有统一物品的所有权。
按第 1 页所述比例。

 

(6) 在下列情况下
在保留所有权的前提下转售货物,客户特此转让
由此产生的以担保方式对买受人提出的索赔--在下列情况下
供应方对保留货物的共同所有权,比例为
共同所有权份额 - 给供应商。这同样适用于其他
以保留所有权或其他方式取代货物的债权
在保留所有权的货物方面出现的问题,如保险索赔或
因丢失或毁坏时未经授权的行为而引起的索赔。供应商
可撤销地授权买方为下列目的使用转让给供应方的债权
以自己的名义收取索赔。供应商不得
直接借记授权仅在变现时撤销。

 

(7) 只要
交付品所适用的法律,以及
保留所有权,但允许供应商获得其他所有权。
供应商是否可以保留对交货项目的所有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采购商有义务遵守本合同的规定。在供货方采取措施的情况下,买方有义务
合作保护自己的财产或第三方的财产。
对交付物品的其他权利。

§ 9 财产权

 

(1) 供应商应根据本节第 9 条对货物负责、
交付物品不涉及工业产权,或
第三方的版权。缔约双方应通知对方
如果合同方出现以下情况,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方
因这些权利受到侵犯而提出索赔。

 

(2) 如果交货项目是商业性的
如果第三方的财产权或版权受到侵犯,供应商将
其选择并由其承担费用,对交付物品进行修改,或
如果第三方的权利不再受到侵犯,则
但是,交付物品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功能
或通过与客户签订许可协议转让给客户。
第三方的使用权。如果供货方在
在合理的时间内,客户有权要求
撤销合同或适当降低购买价格。任何
客户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受第 10 节的限制。
本《一般商业条款和交货条件》。

 

(3) 如果供应商提供的货物侵犯了权利
在下列情况下,供应商应自行决定提出索赔要求
针对制造商和上游供应商为客户提供的服务
或将其转让给客户。对供应商的索赔存在于以下情况
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根据本节第 9 条的规定对这些案件进行司法执行
针对制造商和上游供应商的上述索赔
不成功或没有成功的希望,例如由于破产。

 

(4) 客户的索赔被排除在外,只要他
产权的责任。供货方不承担任何义务、
根据客户提交的生产规格,对可能的
审查侵犯工业产权的行为。

 

(5) 客户的索赔也被排除在外、
如果侵犯产权是由于客户的特殊要求造成的、
由供应商无法预见的应用造成的,或由以下原因造成的
客户对交付的货物进行了修改或与非由本公司提供的货物进行了组合。
供应商提供的产品。

 

§ 10 过失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1) 供应商的损害赔偿责任,不论
法律依据,特别是由于不可能、违约、有缺陷或
不正确交货、违反合同、在发生以下情况时违反义务
合同谈判和未经授权的行动,只要在每种情况下涉及到
根据本节第 10 条的规定,过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 在下列情况下,供货方不承担责任
其机构、法定代表、雇员或代理人的过失
其他间接代理人,只要这不构成违约行为
重要合同义务。重要合同义务是指
为及时交付和安装交付项目,其
不存在产权缺陷和可能危及其安全的重大缺陷
功能或可用性微不足道
以及客户应承担的建议、保护和照顾义务。
使交付物品的使用符合合同规定,或满足以下要求
保护客户人员的生命和肢体或保护
财产免遭重大损失。

 

(3) 如果根据第 10 条第 2 款,供应商有权
赔偿损失,但这一责任仅限于供应商
签订合同时预见到违约可能造成的后果
或他在适当谨慎的情况下本可预见的情况。
必须。因产品缺陷而造成的间接损失和后果性损失包括
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有资格获得赔偿
当交付物品按原计划使用时,通常会出现以下情况
是本第 3 款的上述规定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执行机构成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或
供应商的高级雇员。

 

(4) 在因简单过失而承担责任的情况下
供应商有义务赔偿财产损失以及由此造成的
每项索赔的进一步经济损失以2,000,000.00欧元为限,包括
如果违反了重要的合同义务。

 

(5) 上述免责条款和责任限制
对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同样适用、
供应商的雇员和其他代理人。

 

(6) 只要供应商提供技术信息或
这些信息或建议与公司的业务活动无关。
合同约定的欠款服务范围,这是由
免费提供,不承担任何责任。

 

(7) 本节第 10 条的限制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供应商因故意行为而应承担的责任,以保证
因生命、肢体或健康受到伤害而导致的质量特征
产品责任法》。

 

§ 11 最后条款

 

(1) 如果客户是商家,其法律实体为
公法或公法规定的特别基金,或他是否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管辖地为
业务关系引起的任何争议的管辖地
在供应商和客户之间,由供应商决定,总部
或客户的注册办事处。针对供货方的法律诉讼
然而,在这些情况下,供应商的总部应是唯一的
管辖地。关于专属管辖权的强制性法律规定
管辖权不受本规定影响。

 

(2) 供应商与买方之间的关系
仅受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管辖。德国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980 年 4 月 11 日《货物销售公约》(CISG)不适用。

 

(3) 在合同或本一般条款和条件的范围内
如果交货条件存在漏洞,则应适用以下规定来弥补这些漏洞
在下列情况下,应视为已商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款
合同的经济目标和经济
本《一般商业条款和交货条件》的目的、
如果他们知道有这个漏洞的话。